大家都知道工資高要交很多個稅,公司還要按高基數交社保,公司費用壓力非常大。所以很多公司都以各種方法變換花樣發放工資,覺得這樣可以避稅。
比如某公司以稅收籌劃名義,采用“底薪+提成”薪金結構,每月給員工低底薪,提成讓員工找發票報銷的方式進行領取。公司僅就其低底薪部分繳稅,員工社保等也僅按底薪計繳。因為讓員工找大量發票替代工資費用,所以賬上工資費用極低,而某些費用極高,后來因為某項費用嚴重超出同行平均水平而被稅務機關查到,責成補稅并處罰款。
案情概況
A公司為了貫徹激勵機制,同時降低稅負成本,公司進行稅收籌劃,施行了員工收入“保底+提成”的薪資方式。即員工每月從公司領取較低的保底工資,對于員工的收入,則只按底薪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。每個月計算提成金額,讓員工找發票來報銷領取提成。
稅務稽查部門在調查中通過調取公司銀行資金收付情況,走訪部分客戶,費用同期和同行分析等,掌握了充分證據,責成A公司補繳相關稅收并處以罰款。
對于個人所得稅,從實質上看,企業員工雖然是報銷,但這是假報銷,實質是工資收入所得,應視作員工的薪酬,當然要繳納個人所得稅。
這一現象在實務中十分普遍,很多小企業往往通過這種方式來“控制稅負成本”,但這種操作實際上已經違法。
法規依據
《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》第八條規定,稅法第二條所說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:
(一)工資、薪金所得,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、薪金、獎金、年終加薪、勞動分紅、津貼、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……
《稅收征收管理法》第六十三條規定,納稅人偽造、變造、隱匿、擅自銷毀賬簿、記賬憑證,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、少列收入,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,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,是偷稅。對納稅人偷稅的,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、滯納金,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,不繳或者少繳已扣、已收稅款,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、滯納金,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《稅收征收管理法》第六十九條規定,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、應收而不收稅款的,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,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、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。
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<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>及其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》(國稅發〔2003〕47號)第二條關于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問題的規定,……扣繳義務人違反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應扣未扣、應收未收稅款的,稅務機關除按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對其給予處罰外,應當責成扣繳義務人限期將應扣未扣、應收未收的稅款補扣或補收。
同樣,每到年底,單位要發年終獎,要求員工首先交一大堆的發票,上哪兒去弄這么多發票?不少員工四處“搜刮”發票,去財務部門沖賬,作為獲得年終收入的一種方式。
很多員工逢人就要發票,就差去找代開發票的了。用什么發票單位也有規定,發票必須是當年的,餐飲發票不能用,只有的士票、長途汽車票、火車票、辦公用品發票、油票和飛機票能用,機票還必須是本人的。
“以票抵稅”暗藏隱患,員工需謹慎。拿發票沖抵工資獎金并不是“合理避稅”,一旦查出是會處罰的。合理避稅是指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,以合法的手段和方式來達到減少繳納稅款的經濟行為。比如企業可以在一些有稅收優惠的特定區域注冊享受優惠、從事一些有稅收優惠的行業等等。但是,通過給員工報銷發票的形式來發年終獎和薪酬,肯定不屬于合理避稅。且報銷發票對員工來說是把“雙刃劍”,表面上看省了個稅,弄得不好就會吃大虧。
比如員工一旦出現工傷,在理賠時是必須依據個人完稅證明來核定賠償金額的。如果平時省了個稅,那么完稅證明上顯示的你的收入就會比實際情況少很多,相應的賠償也會減少。還有,一旦出現勞資糾紛,需要仲裁或者打官司時,完稅證明也是很重要的憑證,若證明顯示你“收入低”就會吃虧。
同時,現在個人出國留學、移民等情況很多,這些情況在很多時候需要有個人完稅證明來證明自己的收入狀況。如果完稅少,證明自己收入低,說不定就達不到對方要求的門檻而辦理不了出國手續。
所以企業絕不可以再用這種虛的方式掩蓋實際情況。合理稅收籌劃的前提是改變商業模式,上述沒有實質改變,而僅用發票代替工資的方式行不通啊,有巨大的稅務風險。同樣對于個人來說,也有上述所謂潛“虧”。